致: 大宇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全體中國承辦律師
關於:我司與振邦所聘用協議終止後承辦案件安排的通知
敬啟者,
我司旗下公司(包括軟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群宇資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我司”)曾於2011年1月就我司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知識產權維權事宜與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振邦所”)達成聘用協議,委託振邦所為我司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根據我司與振邦所的溝通,通過與振邦所的合作您已成為該項目部分案件的代理律師(“承辦律師”)。
之後基於對振邦所工作業績的考核,我司已與振邦所終止了該等聘用關係,並已委託胡光律師事務所(“胡光所”)處理我司旗下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知識產權維權事宜。
鑒於此,我司於2013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發函至振邦所,要求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將所有案件信息及材料提供給我司及胡光所。對於未能在前述期限內提供信息及材料的案件,我司要求振邦所在2014年1月31日前通知並協助承辦律師終止全部案件。同時,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司將不再委託振邦所或任何承辦律師代理任何新的案件。
考慮到上述與振邦所聘用關係的終止將可能對您代理的我司案件構成影響,我司特此要求振邦所將本信函轉發給您並已同時將本信函刊登於http://www.softstar.net.cn/ 及http://www.softstar.com.tw/。請您作為相關案件代理律師,按照以下通知內容及時處理我司事宜:
(1) 若您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收到本信函,請您立即聯繫振邦所並配合振邦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將您代理的所有已完結及未完結案件的完整信息及材料提供給胡光所。對於按照前述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及材料的案件,經胡光所審核確認後我司仍將積極配合並滿足您合理使用我司印鑒的請求直至案件完結。對於振邦所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及材料的案件,若案件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立案但尚未完結,胡光所經審核確認後將代表我司繼續協助您處理案件直至案件完結。
(2)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司將不再授權振邦所或任何承辦律師代理新的案件,之前對振邦所及全部承辦律師的授權將視為終止。
(3) 若您在2014年1月1日後才收到本信函,請您立即聯繫振邦所並與振邦所採取必要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撤銷案件等)終止振邦所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供信息及材料的案件(無論該等案件處在何種階段)。在2014年1月1日後,鑒於我司與振邦所聘用關係已終止,我司將不再授權您代理任何新的案件。同時,除為終止案件之目的而需要使用我司印鑒的請求外,原則上我司將不再處理您的任何其他請求。
(4) 此外,請您在2014年1月1日後立即與振邦所聯繫,協商處理與振邦所的合作關係終止事宜。對於案件費用事宜,請您與振邦所溝通並達成一致後將該等案件費用信息提交至胡光所,胡光所將協助我司與振邦所溝通並酌情處理。
(5) 提請您注意的是,我司已授權胡光所全權處理我司旗下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知識產權維權事宜(包括我司與振邦所事務處理)。如您對本信函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我司協助,均請直接與胡光所聯繫。自本信函發出之日起我司不再接待來自承辦律師的諮詢或問題。
(6) 因您接到本信函後未能按照前述通知內容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我司概不負責。
請您在接到本信函後,儘快按照上述通知內容處理我司事宜並與胡光律師事務所林陳瑤律師(021-50101666分機969)進行溝通。